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 贺莹莹) 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近日,禹城市政府发布《禹城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夏季5月—9月(23:00—次日6:00)、冬季10月—次年4月(22:00—次日6:30)的各种施工活动,必须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或超期使用证明的处以3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出具证明的工程范围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土石方挖运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施工的,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连续浇注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现场的余土(或渣土)、建筑垃圾在300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清运的。施工单位应在夜间施工作业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一般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各类装饰装修工程等禁止夜间施工。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举办场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全国统一的中、高考期间,任何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证明,公告市民,接受市民和有关监督部门监督。
另外,施工单位未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或超期使用证明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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