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月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
分别涨至1730元和1550元,6月起执行
2018年05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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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5月15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林恺) 日前,济宁市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将济宁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和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元和15.5元。此次是济宁市第17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将于6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30元,比2017年每月上涨了9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比2017年上涨了0.9元。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比2017年上涨了8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比2017年上涨了0.8元。
  根据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济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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