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不是干涉离婚自由
2018年07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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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晏扬
 
  对于那些一时冲动想要离婚的夫妻,法院正设法让他们冷静一下。近日,最高法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查、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结婚自主、离婚自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也应该看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关乎社会的稳定,离婚不只是家务私事,还是一个社会问题。离婚率过高会带来一系列负面连锁反应,且不论其他,单说对孩子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就是社会难以承受之重——曾任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的杜万华之前提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百分之七八十都来自离异家庭,这一数字足以令人震惊和警醒。而据民政部统计,我国离婚人数已连续14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2016年的415.8万对。
  既要坚守离婚自由的法律和权利底线,又要想方设法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这是一种两难,设置“离婚冷静期”则不失为一种折中办法,必要而且可行。其一,现实中不少夫妇尤其是年轻夫妇,其实是一时冲动要求离婚,两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灭,只是因为一些琐事,两人都在气头上,一时嘴硬才提出分手,这样的婚姻完全可以挽救,让双方冷静一下即可;其二,有些离婚案件,一方坚决要离,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甚至扬言“判离婚我就自杀”,对于这类离婚案件,法院显然不能简单判决了事,同样需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其三,有些夫妇要求离婚,但财产怎样分割、子女谁来抚养等问题没有协商好,如果法院贸然判决离婚,将会留下许多“后遗症”,设置一个冷静期让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进行调解,无疑很有必要。
  实际上,即使在追求个性自由的西方国家,对离婚也以不同形式设置了冷静期,譬如在英国,当事人离婚有法定的反省和考虑时间。在我国,近来年不少地方法院已在试点推行“离婚冷静期”,虽然工作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但实际效果不错,基于此,最高法才决定将这一制度加以全面推广。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冷静期”本意上绝不是干涉离婚自由,在实际操作中,也要防止它对离婚自由构成事实上的干涉。从最高法的规定来看,一方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是设置冷静期的前提条件,这里的“同意”可以是当事人立即表示同意,也可以是经法院耐心说服后当事人表示接受;另一方面,“可以”设置冷静期不等于“必须”设置冷静期,法院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那些确系感情破灭、无法维系的“死亡婚姻”,则不一定要设置冷静期。也就是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既要积极挽救出现危机的婚姻,也要防止“离婚冷静期”被滥用,侵犯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另外,“离婚冷静期”不能一冷了之。设置冷静期,既是给当事人思考、权衡的时间,同时也是给法院调查、调解的时间,法院应深入当事人的家庭、社区进行走访,做好调查、调解、疏导、评估工作。如此,“离婚冷静期”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达到积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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