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谦抑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前提
2018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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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10月19日晚,哈尔滨市检察院就“的哥与人口角致死案”发布通报,称的哥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指令南岗区检察院撤销批捕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0日,南岗公安分局也发布通报,撤销案件。
  从公布的案情看,网友质疑也确实有道理,是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根据通报,今年6月27日滕某驾驶出租车过程中,两次超越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吴认为滕影响其正常行使,进行追赶,在一店铺门口把摩托车挡在滕某前面。吴下车责问滕,二人发生口角,吴用拳头击打滕的肩部。后滕下车,二人继续争吵,被各自妻子劝阻。吴又两次约斗,滕未予理会。当吴欲骑车离开时昏倒在地,滕帮助救助,后吴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别说汽车比摩托车快是正常现象,滕某超车并且没有碰着吴某某,并不是什么过错,滕某被释放后也称没记得别了吴某某,即使在超车过程中有些不快,滕某有什么不妥,那些不过是最普通的民间纠纷。作为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滕某不仅不知道吴某某患有冠心病,没有让其死亡的犯意,也没有加害行为。仅仅在被截、被殴打、被斥责的情况下进行申辩、争吵,是不会让人死亡的。造成吴某某死亡的根本不是滕某的超车行为,也不是他被堵并在被打后的申辩、对质等被动的争吵行为,而是吴某某本身就患有冠心病,并在对滕某的超车行为生气、继而争强斗狠以及斥责、动手打人、争吵、约架等,因为情绪激动引起心脏病发作。
  这纯粹是一起意外事件,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二者相区分的关键也一眼就可以看出,亦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单独就可致人死亡,才因为不注意、疏忽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不管相关行为能否致人死亡,随便扯上联系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值得思考的是,对于这种明显怪不得滕某,甚至连民事责任都不负的意外死亡事件,为何普通公众与媒体都一眼看得出,作为专门法律机关的南岗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接连犯违背常识的错误呢?这无疑不能用疏忽大意解释,也不能说专门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反而不如普通老百姓,而是让人怀疑权力行使者对公民权利不懂得敬畏,没有起码的权力谦抑意识,不管对错也不管有没有必要性,不分青红皂白地先把人抓起来再说。
  之所以屡屡发生这种现象,乃至进一步酿成错案、把无辜的人打造成罪犯,甚至关押错了也因为找不出释放台阶不予及时释放,根源在于错案追责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非但错案、错误关押造成的巨额国家赔偿并没有落到责任人身上,即使启动追责也大都是给予不痛不痒的“警告”了事,让人不以为然,致使很多办案人员并不把错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引起的国家赔偿当回事。
  有鉴于此,只有严格落实错案追责制,让办案人员对错案后果有所顾忌,才会让人慎重行使权力,懂得对公民权利的敬畏。只有办案人员懂得权力谦抑,不滥用权力,没有必要性不要随意采取强制措施,才会从根子上扼住错案的口子,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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