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犬扑倒八旬老太惹大麻烦
主人一度失踪最终赔了43000元
2015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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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21日讯(记者 刘振 通讯员 贾迎迎) 近日,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身体权纠纷案件,八旬老人秦老太因出门散步时被陆女士的宠物狗扑倒摔伤,引发了一场官司,最终获赔各项赔偿费用4万元。
  今年4月的一天,秦老太晚饭后出门散步,路遇陆女士带着一只50斤左右大型金毛犬遛弯,当从秦老太身边路过时陆女士的爱狗突然将秦老太扑倒,致其摔伤。事发后,秦老太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秦老太右侧股骨头骨折,需要进行股骨头置换术。起初陆女士支付了秦老太住院费用3000元,后因手术费用较多,见情况不妙,陆女士玩起“失踪”。秦老太的家人只好先筹钱给其看病,打算待老人病情稳定后,再要求陆女士承担赔偿义务,陆女士一直未露面。秦老太家人打听到陆女士的住所,得知其住所是租住的房子,事发后一家人已经退房走人。这可愁坏了秦老太的家人。6月初,秦老太的儿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指派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周峰律师办理案件,周峰律师帮助秦老太写诉状,并帮其成功申请司法救助,案件得以顺利立案。周律师找到对方当事人老家的村支书,走访了很多户村民,终于在离开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找到陆女士。9月中旬,本案在禹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按时到庭,庭审中陆女士认识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逃避做法的错误,同意对秦老太的损害进行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陆某自愿赔偿原告秦老太43000元,已付3000元,再付40000元。因陆某经济条件有限,分两期给付,目前,第一期20000元已经给付到位。
  禹城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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