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男子获刑七年四个月
单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情引诱”贩毒案件
2015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单县10月21日讯(通讯员 周博)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情引诱”贩毒案件,虽被告人宫某拒不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在确凿证据的印证下,经过开庭质证认证,认定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据了解,单县公安局将涉嫌犯盗窃罪的凌某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一包毒品。经讯问,凌某供述毒品是从宫某处购买的。凌某为争取立功配合侦查人员向宫某打电话称要购买20克毒品,并要求宫某将毒品送至单县某宾馆房间。2014年6月5日凌晨,远在数百里外安徽宿州的宫某连夜坐出租车赶到单县,当宫某携带毒品进入房间后,被布控在此的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三包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24.35克。
  单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宫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宫某拒不认罪,但根据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宫某被公安机关采取特情手段而实施了贩毒行为。被告人宫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判决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宫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对于特情提供的情况,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条件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在特情介入侦破案件中,有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此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宫某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宫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判决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