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许诺的工资,法院会支持吗
法官:口头达成的协议也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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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郑磊 王阳  

  王元和王仁是亲兄弟,王元受王仁雇佣组建了一支农民工施工队,后在两人弟弟的主持下,约定王仁给王元25万元,王元只给了22万元,剩下的钱就不给了,并说这钱是赠与,不是雇佣费。后在五莲县法院调解下,王仁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王元。
  2013年10月,王元受王仁雇佣组建了一支农民工施工队,到王仁所经营的公司承揽的建筑工地施工。两人约定由王仁负责施工队的吃住及日常工资发放,但却并未对给付王元多少工程价款签订书面合同或达成口头约定。
  今年1月,王元、王仁在与其亲弟弟王飞喝酒时,王飞提出由王仁给王元25万元作为酬劳,王元、王仁对此均表示赞成。其后,王仁先后给付王元酬劳22万元,剩余的3万元则一直未付。王元多次找王仁索要剩余酬劳,但王仁一直拒绝给付。原告王元遂将被告王仁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仁认为其与王元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当时找王元干活只是为了帮帮他,答应给他的25万也是看在亲兄弟份上的一种赠与,而非是雇佣合同的约定。而且自己已经给王元的22万元,远远超出了当时的市场价格与王元的实际付出,即使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该价格也明显显示公平。
  近日,该案经五莲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王仁再给付原告王元2万元工程款,双方互无争议。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合同的订立不局限于书面形式,口头达成的协议亦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受被告所邀组织人员前往被告承揽的工地上施工,施工期间,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施工义务。工程结束后,双方在其弟弟的主持下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原、被告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并非被告所主张的赠与关系。现原告已就自身义务履行完毕,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其工程。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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