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草案征求意见
创业实体不超两年可入驻园区
2017年1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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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7日讯(记者 李榕) 11月7日,德州发布《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草案征求意见,《草案》对德州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功能定位、成立条件和入驻实体进行了规范,其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入驻创业园区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扶持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为主要目标,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形成的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载体;创业园区是指面向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相应创业服务,形成的具有创业实体集群发展效应的创业载体。
  其中,《草案》也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进行了具体规定,规定创业孵化基园区应具备独立的运营资格、固定的创业场地、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套的创业服务、专业的服务团队、完善的政策扶持和较强的成长性。
  对于具有创业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等城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均可提出入驻申请。提出申请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入驻实体必须依照合法经营,无知识产权、债务纠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业实体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内(在其他位置的需办理变更手续),生产经营场所可根据条件在基地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入驻创业园区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等。
  据悉,《草案》征求意见时间为自11月7日至11月13日。市民可将反馈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dzjybjyk@163.com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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