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发布2017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卫生院乱排污,卫计局成被告
2018年06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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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修复金直接支付到专项账户;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坐上被告席……6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7年度山东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崔岩 
通讯员  段格林     

3.8万生态修复金
支付至专项账户

  发布会通报了全省首例将生态修复金直接支付至专项账户的案件。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
  2016年12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其作出刑事判决。公益诉讼人聊城市检察院在淄博市目前尚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下,依法向淄博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淄博中院经审理认为,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益诉讼人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判决路荣太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万余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考虑到本案环境污染的特殊性与路荣太被刑事羁押的客观事实,直接判令被告把生态修复金直接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以补偿对环境的损害,判决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从而使得侵权人对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更加清晰,减少了双方诉累。”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传毅说,这也是《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全省首例直接判令被告将生态修复金直接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的案例。
  经省法院多次沟通协调,目前省内各市财政部门都已为各中院指定了专项资金执收编码,后来又有多起案件的赔偿资金支付至专项账户,确保专款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
200余吨污水
倾倒在承包土地上

  化工污水处理经两次“倒手”,最终倒在了村里的土地上,污染造成财产损失高达800多万元,法院怎么判?
  2014年1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新建成品油罐区现场清理土方回填工程(含化工污水处理)承包给王江伟,王江伟把化工污水清理工程承包给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王红光,王红光又把污水处理事项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周景超。
  2014年1月19日至22日,周景超雇用司机把7车200余吨污水倾倒至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官庄村其父亲周某某承包土地挖好的沟内,造成大面积污染。倾倒的废水为HW35类危险废物,污染水面积2025平方米,污泥体积约为1148立方米,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失为879万余元。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海科化工、王江伟、王红光、周景超支出879万余元至专项账户用于被污染环境的修复。同时预设了实际修复费用超过案款时的解决办法,即如果实际修复费用高于879万余元,原、被告双方进行协商予以增加,协商不成,原告另行主张。
医疗污水未处理
粪大肠杆菌超标

  十大案例中,有两起为行政公益诉讼案,其中一起为莘县检察院诉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监管医疗污水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2年,莘县张鲁卫生院建成病房楼时,未同时建设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并将医疗污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入莘张沟中。经检测,张鲁卫生院直排的医疗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粪大肠杆菌等均超出山东省医疗废物排放标准的限值,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但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对张鲁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时,未依法审查其是否设置并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在其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况下,将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2017年1月23日,公益诉讼人莘县检察院向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张鲁卫生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但经检察机关现场核实,张鲁卫生院的医疗污水仍直接排放至莘张沟中,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鲁卫生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风险。被告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制止,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因此,判决确认被告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判决生效后,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辖其他17个乡镇卫生院均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并全部验收合格。
  另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为寿光市检察院诉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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