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放贷赚差价 20余万难要回
因为这成了被告,法院判决偿还借款及利息
2015年10月1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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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10月14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江居才) 景某借了李某的钱,随后又把李某的钱借给了陈某,本想从中获利,却不想钱要不回来。李某将景某、陈某告上法庭,东昌府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连环扣的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景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1.5万元及利息。
李某说景某自2014年9月6日至12月15日之间,分6次跟自己借款现金1万元、3万元、10.6万元、4万元、2.4万元、0.5万元,合计21.5万元。借据均载明了每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月利率均为15‰,其中4张均由景某在“借款人”后签名,1张在“借款人”后加盖景某的印章,1张由景某雇佣的会计在“经办人”后签名。
李某将借款交付景某时,景某对借款本息均未予偿还。景某说自己又把钱借给了陈某。
陈某为信用社的工作人员,2014年,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陈某利用其系某信用社副主任的身份,虚构贷款等事实,以高息为诱饵,通过提供虚假担保、虚构借款主体等诈骗方法,向景某等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后将所得款项分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倒还先期骗取集资款本息,购买楼房、汽车,个人消费等,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骗取景某124.72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不再按代位权纠纷向被告陈某主张权利,明确表示放弃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按借款合同纠纷对被告景某主张权利,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景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本案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景某在接到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和理由,应当视为放弃抗辩权和对原告李某诉讼请求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做出以下判决:限被告景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1.5万元及利息。
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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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帮外甥借款获利惹官司
本报聊城10月14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哲 刁萌萌) 六旬老汉帮外甥借款并出具借条,外甥无法还款致其被告上法庭。近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被告潘东、徐华共同偿还王莉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320元。
近日,六旬老汉潘东惹上了一起官司。原来,潘东与王莉的丈夫同为股东经营某投资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人涉及的款项有100多万元,2012年2月5日,潘东向王莉的丈夫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现金60万元整。2013年4月,王莉丈夫去世后,王莉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潘东及其妻子徐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照口头约定月息3%偿还利息。索要过程中,潘东曾建议用房子抵债,王莉没有同意。
潘东在答辩中坚称自己只是“中间人”,这60万元根本没有实际给付他本人,该笔借款根本不存在,只是帮忙转借款手续;他的妻子徐华也气愤地称自己根本不清楚借款是否存在,丈夫一直不向家庭交一分钱,有什么事情也不跟其说,借款应当属于潘东个人行为,与其无关。
庭审中,一份王莉出示的她与潘东的通话录音还原了案件真相,并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潘东在与王莉的通话中称:涉案数额真实,但款项不是其用的,原告丈夫也没有向其打款;原告丈夫多次通过其或其妻徐华将该款项打入李艺账户后,由李艺给其出具手续,其又给王莉出具手续;利息的结算也是李艺给其或其妻付息,其或其妻再给原告丈夫付息,并且是高额利息;李艺是被告姐姐的干女儿,称呼被告舅和舅母;其建议用来抵债的房子是李艺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莉提供了借款,与被告潘东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潘东应当对自己出具借据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徐华称其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通话录音中潘东认可妻子徐华对该款项清楚并且参与,且徐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二人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潘东的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潘东、徐华共同偿还王莉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32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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