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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行道路上晒姜致人受伤晒姜人和镇政府被判担责

齐鲁晚报     2019年05月09日
  本报5月8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宋海红 胡科刚) 男子驾驶摩托车通过晒姜的道路时摔倒受伤,最终法院判晒姜人和镇政府各承担30%和10%的责任。
  2017年10月20日晚,庄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日照某镇西村西边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在路边受伤。事故发生时,薛某在涉案道路一侧晾晒着姜干。
  庄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经鉴定,庄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庄某将晒姜人薛某及当地镇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在能够通行的道路上晾晒姜干未及时清理,存在过错,其对庄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因庄某系在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时发生事故,故庄某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而某镇人民政府对薛某在道路上晒姜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和排除,也没有设置警示防护标志,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庄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薛某承担30%的责任,某镇人民政府承担10%的责任,庄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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