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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当事人庭上作虚假陈述被罚5万元

齐鲁晚报     2022年09月06日
  本报烟台9月5日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宏伟 瑞环) 当事人为了得到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竟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此举非但难以“胜诉”还将收到法院的“诚信罚单”!9月5日,记者从海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海阳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
  在吴某诉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李某、车某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否认其与第三方公司另行签订合同,且原告吴某未能提供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故在一审、二审、再审中,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诉请的预期利益损失。
  后烟台中院依职权再次启动再审。然而,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在再审中反转主张,在庭审中承认与第三方公司另行签订合同的事实,但称该行为属于被告方的紧急避险行为,最终烟台中院再审撤销了原再审、二审和一审的判决,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海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在原一审、二审和再审中的虚假陈述系妨害诉讼行为,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烟台某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罚款5万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当事人为自己的相关利益在庭审中做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对方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均应谨言慎行,不要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对虚假陈述等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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