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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身亡,同饮者赔近10万

法院认为,同饮者未尽到提醒或劝阻义务

齐鲁晚报     2022年11月25日
  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 蔚晓贤 通讯员 赵玉静)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继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同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11月24日,记者从青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案件,聚餐饮酒后,一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桌7名饮酒者被判向死者家属赔偿近10万元。
  2021年4月28日,房某受朋友崔某邀约参加朋友刘某组织的聚餐,崔某邀约祝某、凌某等6个朋友参加该次聚会,当日刘某、崔某先到达饭店,房某于当天下午18时40分左右骑摩托车到达饭店,其他人也陆续来到饭店参加聚会。
  当晚20点45分左右,聚餐尚未结束,房某表示要离开饭店,祝某陪同房某下楼走出饭店,并目送房某驾驶摩托车离开,然后又返回饭店继续参加聚会。随后,悲剧发生了,当晚21时7分许,房某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虽然被送入医院抢救治疗,但次日上午,房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本次事故,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房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夜间行驶未确保安全、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定房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2021年7月5日,房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某、崔某、祝某等8人对房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房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对房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748354.28元。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明知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规定,但仍然酒后驾驶摩托车,并在夜间行驶未确保安全、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对其死亡后果,房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崔某作为聚会的具体联系邀约者,对参加聚会饮酒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在房某酒后离开时,两人均未尽到提醒驾驶危险或者劝阻酒后驾车等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祝某在房某酒后离开时陪同下楼走出饭店,并目送房某驾驶摩托车离开,但未阻止房某驾驶摩托车,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关于其他5个被告,之前与房某并不认识,但作为同饮者,亦应尽到一定的提醒或劝阻等安全注意义务。
  近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青州市人民法院酌定被告刘某、崔某、祝某分别承担2%的赔偿责任,即每人赔偿29702.08元,酌定被告凌某、王某、陈某、张某一、张某二分别承担0.5%的赔偿责任,即每人赔偿7425.52元。同桌7名陪酒者共计赔偿96531.76元。
  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虽然饮酒的行为并不必然引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却极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无论是受害者,还是共同饮酒者,对此都应当是明知的。共同饮酒人负有相应的提醒、照顾和劝阻义务,若共同饮酒者未履行该义务,当发生意外事件时,同饮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起案例警示大家,聚餐饮酒时切莫贪杯,不要酒后驾驶,也应对他人进行劝阻,共同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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