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家玉 同性恋是指把性和情的基本需求建立在同性身上。同性恋不同于“性别认同障碍”,当一个男人(或女人)特别不认同自己的性别,对自身性别抱有强烈持久的改变欲望,从内心里不接受也不认同自己性别的人,被称为“性别认同障碍”(简称“性同”)。“性同”比同性恋要普遍得多,人们往往把同性恋和“性同”混为一谈,同性恋不反感也不排斥自己的性别,更没有改变自己性别的主观愿望,只是把兴趣、性爱和情感愿望建构在同性身上,对异性不感兴趣。“性同”是对自己的性别“深恶痛绝”,一旦实现了性别的改变就会和常人一样喜欢异性并与异性结合。 现代生理心理医学研究表明,同性恋和精神病理不存在任何内在联系,不属于精神疾病抑或心理障碍,只是一种不同于大多数人的特殊的性取向。1973年,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最终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3)中去除;1993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WHO)也将同性恋从国际精神与心理疾病分类(ICD-10)中去除。时任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的中岛宏博士对此解释说:同性恋是少数人对性与情感关系的认同方式与大多数人不同,与精神与心理无关,无法通过医学手段加以改变,如果特意改变其性取向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焦虑、抑郁甚至是自杀情绪,是不科学和不人道的。美国科学院院士、美国心理学会主席米勒用了近20年的时间对同性恋现象进行了系统研究,他发现同性恋倾向通常在青少年中期即可显现,虽与人的成长经历及所处的社会、文化和生长环境有关,但更为重要的还是与生俱来的同性取向因素,这个因素多与生理、遗传和激素分泌有关。有些同性恋在青少年时期就意识到了,有的在结婚后才意识到,有的终身都无意识。想改变同性恋倾向是不可能的,这不是个认知问题,也不是简单的环境及成长因素问题,一旦涉及到遗传及生理因素,改变起来便难如登天。 我国也于2001年4月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把“同性恋”从精神与心理疾病名单中删除,这意味着我们最终也认可了同性恋的非病理化,过去我们一直把同性恋归类为性变态。 如果凡凡不喜欢自己的性别抑或一直想改变自己的性别,那可以考虑“性同”的可能,是可以通过心理干预或直接的医学手段帮助其解决性别困惑的,但从母亲鉴秋的叙述来看,凡凡的情况不属于“性同”,而是典型的同性恋,那改变起来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我们大家都能尊重和理解凡凡的实际情况,一定不要把她当成另类,更不能把她看成是变态,凡凡的家庭和亲友首先要做到这点,当然整个社会也应该给凡凡们最基本的理解和尊重,这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人类文明的基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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