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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高等学校不再禁止营利 |
教育法律将进行“一揽子”修订,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 |
- 2013年09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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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9月6日讯(记者 张榕博 李钢 杨凡) 国务院法制办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一揽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4部法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草案明确民办学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此外,高等教育法等拟删除“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有教育人士担忧,草案中一些内容仍然需要现实“磨合”,单纯的法律规定难以改变一些教育问题。 对于现行教育法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践中民办学校绝大多数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取得合理回报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删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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