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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制度”拟写入教育法
新规不乏亮点,但仍待细则出台
  • 2013年09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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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规不乏设立高校不再禁止营利、学前教育制度入法等亮点,但要真正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仍需后期的细则跟上。
“学前教育”入法利于解决入园难
  为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
  现在各地学前教育不同程度地存在入园难、费用高、质量差等问题,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而这些很多都是改革遗留问题:先是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缩编,原本单位办的幼儿园被当做包袱甩了出去;之后又因优先保障义务教育,政府投入很少,幼儿园被推向了市场。
  山东省教育学会学前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方明表示,近几年国家对学前教育虽然有所重视,但之前教育法里并没有相关内容,写入教育法后,以后制定相关法规也就有了依据,对解决学前教育现存的问题将十分有利。
  “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积极性。”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此前我国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学前三年入学率甚至是连续下降。
  但他认为,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并不代表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条件允许的地方,最好能将一年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各地政府履行学前教育投入责任。”熊丙奇分析,因为没有明确的投入目标,很难督促各地真正重视学前教育。

不同类型学习成果有望互认
  草案将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这也是大家呼吁很多年的,成人教育好像有点歧视意味。”熊丙奇说,此次修改主要是因为现在大部分人都有了一定的学历基础,用继续教育更适合,使用范围也更广,特别是现在倡导的终身教育,用继续教育制度更加适合。
  在草案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那什么是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省教育厅成人教育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的成人高考、自考、远程教育、网络开放大学都属于继续教育的类型。
  这位负责人表示,不同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同时还存在教育成果良莠不齐的情况,“现在国家出台规定,今后还必须出台一个统一的学历认证机关,统一认证规范,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学习成果互认。”

营利分校将关闭转型
  草案明确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这就意味着公办学校兴办营利性质组织将被视为非法。已有的学校或将关闭、转型或独立出来办学。
  储朝晖认为,这条法律旨在解决在我国盛行多年的公办学校兴办“校中校”、分校问题。“但实际上很难禁绝。因为地方财政投入不足,有些高中日常运行所需70%的费用都是来自分校的招生收入,而且这为教育部门的个别领导提供了大量“灰色收入”的机会,地方教育部门对这块‘肥肉’难以割舍。”
  “‘校中校’往往是民办性质,但又挂着公办学校的牌子。”储朝晖说,实际上很难认定。因此,禁绝公办学校兴办“校中校”,修法还应出细则。

高等教育办学 自主权扩大
  草案规定,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山大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志业认为,这种办学自主权的下放,意味着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扩大省级政府对专科教育的审批权限,是由于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应该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地方政府能更好地掌握地方人才类型、规模和发展方向的需要,尤其是专科教育更多体现为职业教育,为地方提供紧缺职业人才的作用更大。

增加处罚条款 增强操作性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非法招生、考试作弊、非法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制造销售假冒学历证书、非法办学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招收学生的处罚,增加: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应招生资格1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这些都是增加的处罚条款,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熊丙奇说,这有利于教育问责。但在他看来,这些还远远不够,“应该增加一些限制政府越权办学的条款,这样才能恢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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