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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狗扑过来,吓得他摔破头
法院判松狮犬主人赔偿9000元
  • 2013年09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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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9月15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朱本杰) 近日,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处理一起案件,泰城的王先生因松狮犬发飙,受惊吓致头部受伤,松狮犬主人赵女士因狗与对方无实际接触拒绝赔偿,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判定赵女士败诉,赔偿9000元。
  赵女士是一名退休工人,孩子不在身边,为了打发时间,她养了一条松狮犬,取名“贝贝”。2012年8月,赵女士像往常一样,牵着“贝贝”去公园遛弯,此时也已退休在家的王先生则像往日一样在公园散步。突然,附近公路上一辆救护车拉着警报疾驶而过,“贝贝”受惊,咆哮着扑向王先生,在离王先生还有两三米远的地方,赵女士通过牵狗的绳索及时束缚住“贝贝”,王先生虽未被咬伤,但因为受惊吓,慌忙躲闪之中被脚下的路沿石绊了一脚,后脑勺着地,顿时头破血流,为此花去医疗费8000元。事后,王先生找到赵女士,要求赵女士赔偿全部费用。
  “我的狗并没有咬伤你和抓伤你,是你自己不小心跌倒的,此事与我无关,你无权要我赔偿。真要赔偿的话,你得去找救护车,因为救护车惊吓了我的狗,受惊的狗才又吓到了你,你才受的伤。”赵女士对此回应。
  因协商不成,王先生遂将赵女士告上法庭。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王先生所花费的8000元医疗费用均为治疗此次摔伤所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遂判决赵女士赔付王先生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营养费等1000元。
  赵女士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述。
  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法律有特殊的规定。我国对动物致人损伤案件是实行“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即:即使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任何过错,只要他不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或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难咎其责。
  就本案来看,王先生是正常散步路过,对赵女士的狗无任何逗引或伤害行为,附近道路上救护车鸣警报经过,是正常通行也没有过错。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形。至于赵女士的狗未直接咬伤或抓伤王先生、未和王先生的身体发生任何接触,这也不能作为狗饲养人、管理人赵女士免责的理由。因为赵女士的狗发飙,正常人的处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反应就是及时躲闪,王先生就是在躲闪过程中摔倒受伤,王先生的受伤和赵女士的狗发飙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公园的入口也明确标示宠物禁止入内,对此赵女士视而不见,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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