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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被同学误伤,谁负责? |
法庭判定,在校学生上体育课受伤,学校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
- 2013年10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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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巨野10月18日讯(记者 李德领 通讯员 李龙 杜忠启) 巨野大义镇一学生在上体育课休息时,被同学所踢足球击中右眼,花去医疗费2508.45元,受伤学生家长向学校及另一学生家长要求赔偿,后经大义法庭调解,事故得到圆满解决。 今年6月份,巨野县大义镇某中学体育课上,学生孔某跑步训练后在跑道边休息时,被同校学生苗某所踢足球击中右眼。孔某先后后被送往大义镇中心卫生院、巨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508.45元。 事后,孔某的家人向学校及苗某家人要求赔偿。该中学以校方没有直接导致孔某受伤,且学校在组织安排上没有过错为由,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而苗某家人认为苗某踢球伤到孔某是事实,但这是因为学校安排所致,苗某也没有过错。 期间,孔某的家人多次找学校要求处理,校领导和孔某所在的村委领导找到大义法庭,要求法庭予以协调处理。 大义法庭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校内,苗某处于学校的管理、教育之下,不存在监护人疏于监护的情况,故可以减轻苗某父母的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在正常的上课期间,双方均处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下,主要原因在于学校对体育活动风险性估量不足,组织安排不当,体育老师疏于管理,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故对此事故,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孔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应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苗某承担次要责任。 各方当事人听了法庭人员对事故的分析后,学校主动承担了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孔某2000元医疗费,苗某的家人承担了剩余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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