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被判强制医疗
法院认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2014年05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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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3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李一龙) 近年来,精神病患者行凶杀人事件不断发生。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司法程序,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5月21日,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的被申请人张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10时左右,张某某步行至商河县其干舅胡某某家中,两人一共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酒后张某某胡言乱语,产生幻觉,认为有人要弄死自己,就从胡某某家中跑了,途中感觉许多人在追杀自己。当日15时左右,孙集镇李家庙村村民李某某经过张某某身边,张某某认为李某某要攻击他,就把李某某踹倒在地,在地上捡起一砖块,击打李某某头部和身体,致使李某某(男,殁年75周岁)死亡。
  3月4日,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商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申请机关的申请成立,依法予以准许。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同意对其强制医疗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对张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目前,该案仍在复议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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