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模糊“原价”属于价格欺诈
2015年0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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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敏        

  对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等行为,郎咸勇解读说:“虚构原价是一个很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吊牌价不是所谓的‘原价’。”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是价格欺诈行为。
  据郎咸勇介绍,有三种经常出现的、误导性强的价格欺诈行为。首先是模糊“原价”概念。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如该商品此前未曾有过销售记录,则在宣传时不能使用“原价”作为宣传内容,更不能以“吊牌价”作为“原价”。
  在舜耕路附近一超市里,很多商品都标着“买一送一”的促销口号。“这‘买一赠一’就很需要注意。”郎咸勇此前曾介绍说,济南物价检查部门在检查时曾发现,某净水器品牌在促销活动中使用了“买一赠一”的宣传方式,但实际情况是买一套净水器,赠送一根净水棒。
  郎咸勇介绍,这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说明“买一送一”中所赠礼品为何物时,应当认为是买一件物品送一件相同物品。
  在银座超市的服装区,不少品牌打出了折扣促销。据郎咸勇介绍,在商场购买衣服时可能常常会看到某品牌宣传牌上印有“男装2.5折”之类的促销口号,实际可能是部分商品2.5折,另一部分商品8折。按照相关规定,商家必须标注“全场2.5折至8折”或“全场2.5折起”,否则可能会涉嫌以较低折扣招徕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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