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帮忙,吃饭路上受了伤
雇工状告雇主和司机,法院判决司机负主要责任
2015年0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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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1日讯(记者 苑菲菲) 帮别人搬运粮库的粮食,结束后雇主招呼雇工们去吃饭,却不想在去吃饭途中出了事故,王某因此状告雇主和开车的司机,要求对方赔偿他身体权被侵犯的相应医药费。
  2013年10月的一天,王某受搬运队的李某指派,到孙某处劳动,帮孙某搬运粮库里的粮食。中午下班后,孙某招呼大家去吃饭,李某开车带着王某去吃饭的过程中,王某坐在货车后斗的挡板上,因挡板突然开落,导致王某从车上摔下,致右脚踝粉碎性骨折。经过一年多的治疗,花去了医药费两万多元。
  之后,王某将李某和孙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赔偿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多元。而李某辩称,王某是给孙某帮工过程中受伤的,他不应该赔偿王某的损失。而孙某则辩称,王某受伤的时候是李某开的车,和他没关系,他不应该赔偿这笔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这次受伤,经过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右下肢损伤构成X级伤残。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是农村户口,但是他和招远某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是该公司的职工,其伤残赔偿金标准应以城镇居民计算。王某是在坐货车去吃饭途中受伤的,李某作为货车司机,明知道后斗不能载人却允许王某坐上去,对该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而王某自己也知道这一点却仍然坐上车,对该事故应负次要责任。也就是王某损失,李某承担7成,他自己承担3成。
  李某主张他带王某去吃饭是因为雇主孙某指派的,是帮工所为,王某损失应该由雇主承担,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法院认为,王某的合理损失为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97000多元,由李某承担7成,即6万多元。
因琐事打伤五保户 村干部赔偿8万多元
  本报2月11日讯(记者 苑菲菲) 因“五保”事宜,莱阳市某村的五保户和主管该事的村干部打了起来,结果被村干部打伤。最终,“五保户”周某将村干部周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处理他和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周某称,2014年4月的一天,镇上找他询问他的“五保”和修房子的钱的事,当他从镇政府出来的时候,正好碰上了村里主管民政的干部周某某。结果就被周某某给打了一顿,报警后警察把他送到医院治疗,周某某除支付部分医药费后,其他损失不肯赔偿,因此他将周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他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9万多元。
  而周某某辩称,他没打周某,不同意赔偿周某损失。当时是周某先打了他,然后他自己摔伤了。因为自己是村里干部,所以当时他主动报了警,将事情经过讲了一遍,然后和民警一起把周某送到了医院。因为两人是叔侄关系,所以在医院里周某的部分医药费,都是他垫付的。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周某某不承认打了周某,但是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曾问周某某知不知道为何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周某某称是他伤了周某的事。所以可以推定,周某的伤是周某某导致的。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在该案中,周某要求周某某给他伤残赔偿金7万多元,周某某对周某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认为其伤残等级评定过高,但又不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因此法院支持周某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某赔偿周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89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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