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不能退交的是“定金”
2016年03月2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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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3月20日讯(通讯员 张勇 记者 王红) 2月9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招远市某汽车4S店定了一款1.6T手自一体型汽车,并预交10000元定金。根据双方约定,4S店15日交付车辆,但20日后仍未交车。3月1日,李女士以逾期未交车为由,向夏甸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4S店退回10000元定金。 接投诉后,经查实,李女士在4S店选好车,认真看过汽车销售合同后当场签字,并交定金。因在另一家销售公司看好别的车型,3天后李女士到4S店要求退款,4S店拒绝李女士要求。2月29日至投诉当日,4S店频繁通知李女士提车,李女士却始终未露面。
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定金和订金仅有一字之差,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由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须原数退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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