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贩毒聊城一男子获刑11个月
2016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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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7月6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赵衍静) 男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联系贩卖毒品。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刘某某、郭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居间介绍联系,在聊城市第一加油站附近一宾馆院内,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已判刑)冰毒2.5克。当晚19时许,刘某某通过刘某、王某(二人均已判刑)再次联系,在高唐县天齐庙北门东侧卖给另一男子部分冰毒。此后,刘某某又多次卖予他人涉案冰毒。
  另据法院查明,案发后,办案民警在刘某某租住处搜查出涉案白色晶体一袋及电子秤一个。经鉴定,该袋白色晶体净含量为0.2308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交纳财产型保证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积极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并积极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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