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区腊月十五起零售烟花爆竹
2016年1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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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6日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程俊) 记者获悉,烟台芝罘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销售期敲定:2017年1月12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余时间不得销售。 
  根据相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军事管理区、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零售场所须达到一定耐火等级,禁止使用集装箱、活动板房等临时性构筑物;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总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零售点实行专店、专人销售;经营现场及周围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与居民住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能“前店后宅、下店上宅”。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其他防护设施,同时配备2具8kg以上干粉灭火器。零售现场须在明显位置处张贴“严禁烟火、严禁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在零售店面以外的地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有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及现场处置方案,并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芝罘区安监局希望广大市民一同监督各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安全情况,大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安监等部门举报。芝罘区安监局举报电话:623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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