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一科目三 都发现替考人员
2017年05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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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在审讯犯罪嫌疑人。
     科目一科目三
都发现替考人员

  2016年12月1日,在潍坊市驾驶人考试中心科目一考场,工作人员进行视频巡场时发现,报考车型C1的学员“闫某”在考试过程中一直遮挡着脸部,一会儿揉着眼睛、一会儿捂着嘴巴,有意无意的的总是不把面部全部暴露在摄像头下。反常的举动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在反复确认和比对后,确认了这个捂脸的男子不是学员闫某本人,被识破身份的替考人员刘某被工作人员抓获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2月28日,组织进行的科目三考试中,学员于某、马某某也同样被发现由他人入场代替考试,被工作人员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 
  连续出现多起代替考试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经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了解到,三起代替考试案件中的被替考人员都是由学车的教练帮忙联系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昌乐警方将联系替考的教练鞠某、蔡某两人抓获。 
收取费用后
安排自己学员替人考试

  警方在对涉案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这几起替考案涉及幕后组织策划,案情复杂。除了到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以外,所有的供述和证据都指向一个新的目标——张某,该人涉嫌参与并组织实施这几宗代替考试案件。 
  据犯罪嫌疑人交待,这几次替考都是鞠某、蔡某两人联络教练张某,由张某安排人员替代学员入场考试的。锁定目标后,昌乐警方立即赶赴临朐县,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张某供述了2016年12月以来,先后三次为鞠某、蔡某联系的学员闫某、马某某和于某考试作弊。张某在收取了1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后,安排自己的学员宋某、李某、刘某分别进场替考,并向替考人员支付了报酬。 
  近日,昌乐警方依法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张某,以及涉嫌代替考试罪的鞠某、蔡某、李某、宋某等共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相关链接
组织作弊、替考代考
最高可判处七年

  据警方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的考试属于国家考试,利用替考等形式作弊的都属于犯罪行为,一经查实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警方同时提醒,考试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广大考生一定要坚守道德底线,严于律己,自觉远离考试作弊,千万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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