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日讯(记者 罗静) 6月1日,记者从淄博市政府网站获悉,自2017年1月1日起,淄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5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200元。
据悉,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淄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5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200元。各级、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足额预算、按时发放。并认真做好新增农村低保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记者梳理了淄博市历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过程:自2010年7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50元;自2013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淄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80元;自2015年7月1日起,将淄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8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5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0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560元,此次是淄博市第十一次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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