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际投资2亿元的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潍坊产业化的企业,再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重点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中介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100%标准补助企业;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标准补助企业。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基金+产业”的模式设立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给予参股5-20%注资支持;对基金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政府引导基金可将投资收益的20%让渡给社会资本;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市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60%和30%给予补偿。
对引进高校做出贡献的团队(个人),给予200万元—500万元的购买服务经费。对国家级研发机构等在潍坊建立的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资助,对省级研发机构给予40万元资助。对引进的国家级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按实缴注册资本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在税收地方留成、引入知名品牌落户潍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等方面进行补助或一次性奖励,鼓励总部经济运行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
对招商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进行激励。
对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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