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公布
今后基层社区只开这13项证明
2017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9月25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杨春勇) 日前,德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德州市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以往由城乡社区出具的202项证明材料大幅削减,仅保留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经济困难)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等13项,将进一步减轻群众和基层办事负担。
  据悉,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村(社区)居委会工作实际,德州将证明材料严格界定在市、县政务服务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以及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的由村(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对于正常工作职责(如组织关系接转)、应由市县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证明(如健康证明),以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省以上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的一律取消。
  “最大限度精简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能够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事创业遇到的‘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德州市编办相关工作人员称,在各县市区清理结果上报后,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村(社区)工作实际,对上报的215项证明事项进行了复核,提出审核意见80余条。并最终确定保留13项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了《德州市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清单》。
  在此次公开的《清单》中,记者看到,“清单”涵盖证明材料名称、要求开具单位、证明用途等多项内容,涉及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在家正常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等13项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以“家庭经济状况(经济困难)证明”为例,该证明材料要求开具单位为民政、司法、残联、教育、法院、红十字会等部门,证明用途为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慈善救助、抚恤优待等;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今后,《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修订实行动态调整,未列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市、县两级部门不得将相关材料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申请材料。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