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菏泽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这些区域拟对这些车辆限行
2017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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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9月25日讯(记者 李德领) 25日,齐鲁晚报记者从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菏泽实际,拟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实施部分车辆限行管理措施,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10月8日。
  齐鲁晚报记者了解到,限行区域为市城区南至南外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西至昆明路(不含),东至上海路(不含)以内区域,各县区城市建成区。限行时间为0时至24时(全天)。
  限行规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不得驶入限行区域,需要临时驶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限行;军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另有规定的,按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执行。
  齐鲁晚报记者了解到,市民可到菏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征求意见稿栏目下载相关文件,并提出修改意见,联系电话:0530-5310639,电子邮箱:hzsfzbf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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