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2017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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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军锋(身份证号231084197212152210):
  我机关于2017年09月08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编号:青城卫医罚告字[2017]023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送达。告知书内容如下:金军锋在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27号一民房内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擅自营业时间为2017年06月06日至2017年07月11日,且擅自执业的人员(金军锋、男)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详见收入证明)及药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青城卫证保决字【2017】008号),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规定,你享有对此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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