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22日讯(见习记者 王瑞超) 22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将克服部门间“数据烟囱”“信息孤岛”等现象。其中,将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融为一体,并设置了责任追究条款,体现了山东特点,走在了全国前列。
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郭际水介绍,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过程中,部门间“数据烟囱”“信息孤岛”的现象依然突出,以致涉企信息归集覆盖面不够广,归集信息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存在。
今年11月22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管理办法》,并于12月22日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5个出台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省级工商部门要将接收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通过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展示企业经营状况的‘成绩单’‘光荣榜’。”郭际水称,客观上能够促进企业更加珍惜和重视自己的信用,倒逼企业通过依法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通过涉企信息在相关部门的应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够取得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效果,从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这是《管理办法》支持“放管服”重点改革事项;另外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24小时的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支持电子营业执照展示和下载。可供政府部门共享与应用。各级行政机关不仅能批量查询本条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履职信息,还能全量查询全省企业的联合惩戒信息、黑名单信息,也支持统计分析、信息利用和监管预警分析。同时支持第三方申请数据利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企业信用衍生产品。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管理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将公示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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