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商业短信息或需接收人同意
2014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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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5日讯(记者 王茂林) 11月4日,工信部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者或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工信部表示,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12月5日前可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违反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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