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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青蛙 三男子被刑拘

齐鲁晚报     2020年05月26日
    本报单县5月25日讯(记者 周千清 通讯员 杨阳) 近日,三名男子非法猎捕青蛙被菏泽市单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将被捕获的青蛙放生。三男子非法狩猎野生青蛙,最终依法被刑事拘留。
  18日夜,单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单县南外环东沟河桥下非法捕捉青蛙。接警后,民警立即换上便衣赶到现场伺机抓捕。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三名男子正在河边鬼鬼祟祟地猎捕青蛙,于是民警立即上前当场将三名男子抓获,并在一塑料袋内查获42只青蛙,随后民警将青蛙放生。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谭某、周某均为云南省昭通市人。5月18日凌晨1时许,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相约在单县南外环东沟河桥下非法狩猎野生青蛙,不成想被民警当场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谭某、丁某某、周某三人已被单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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