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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就业形态”精准定位,引导更多人“灵活就业”

齐鲁晚报     2020年05月27日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今年两会,“新就业形态”成了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这不仅与当下的就业形势有关,也是“老话题”的正常延续。
  这些年,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科技革命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新就业形态”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出来。外卖骑手、网约司机、网红主播、带货直播等新岗位正吸引越来越多的从业者加入其中。多元化就业方式明显增多,有别于传统就业形态的“灵活就业”渐成一种趋势与常态。应对百年一遇的重大疫情,尤其需要及时畅通各种“灵活就业”的渠道。为此,国务院曾专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从这个角度看,“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以至于成为今年两会的热门话题,实在是一件情理之中的事。
  重视“新就业形态”,并非“六稳”“六保”语境下的权宜之计。如果说严峻的就业形势让“灵活就业”成为一种必要,那么,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当代科技的发展则让“灵活就业”成为一种可能。在这个意义上,“新就业形态”的涌现其实是一种必然。也正因如此,我国早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前就已对“新就业形态”给予高度关注。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就曾明确指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力度。” 
  长期以来,“新就业形态”呈现“野蛮生长”的态势。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转,为最大限度地激活“灵活就业”,我们需要顺势而为,尽快完成对“新就业形态”的“定义”。在学理上,要明确“新就业形态”的内涵和外延。究竟什么是“新就业形态”,什么样的“灵活就业”算是“新就业形态”,应尽快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作为一种既成事实,“新就业形态”已存在了若干年,不能再任凭其处于“身份模糊”的状态。否则,从业者、监管者难免“心中无数”、无所适从。在法理上,要明确“新就业形态”的权利与义务。“新就业形态”会生成新的“非标准的劳动关系”,而现有法制体系对此并无明确的“说法”。为此,就应尽快补齐规则上的短板,制订相应法律法规,为“新就业形态”在法制体系中进行“定位”,通过社保缴费办法的调整、失业保险模式的变革等制度安排,为“灵活就业”撑起遮风挡雨的“屋檐”。在政策上,要敢于和善于向“新就业形态”倾斜,以看得见的“激励”,消除成见与歧视,为“灵活就业”正名。
  唯有如此,人们才能理直气壮地进入各种“新就业形态”,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同时,灵活而源源不断地为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注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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