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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齐鲁晚报     2021年04月07日
  本报讯 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不得违规强制向学生收费或强制要求捐款捐物。此外,教职工一旦发现校园欺凌情况,要及时制止。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对于人身安全,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财产权益保护方面,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意见稿还就特别保护提出八条相关规定,包括预防欺凌教育、预防机制、欺凌制止、欺凌关注、欺凌处置、防治性侵、入职查询等。要求学校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在防治性侵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学校应制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在欺凌处置方面,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通知实施双方学生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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