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撞伤上法庭:我要误工费
法院:超出退休年龄仍务工,误工损失照赔
2014年08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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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8月8日讯(记者 孟凡萧 实习生 张石磊 通讯员 王希玉 李彬) 56岁的妇女遇车祸受伤,请求赔偿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原告伤者张某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仍在家务农,车祸将导致其收入减少,误工损失应予保障。
  去年10月25日,司机李某驾驶轻型货车在李台镇明堤村桥南倒车时,将在车后的张某碾轧受伤,住院花费近14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李某的轻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张某将李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又追加了10万元。
  庭审中,误工费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被告都认为,张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有误工费。据了解,张某是阳谷一农村妇女,1957年出生,发生车祸时已56周岁,但仍从事农业劳动。 
  阳谷县人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误工费赔偿并未有年龄限制,原告张某虽超过了退休年龄,但并不意味着其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亦未提交原告受伤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合法有效证据,故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有误工费”的辩述之由不予采信。张某受伤后至定残之日前一天的时间为136天,误工费按法庭辩论终结时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90.05元/天计算为12246.8元,张某二次手术时已经丧失了30%的劳动能力,需误工1个月,该段时间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90.05元/天的70%计算为1891.05元。 
  综上,阳谷县人民法院在庭审之后,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等共计87007.1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共计46428.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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