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怎么用请您建言献策
2014年11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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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0月31日讯(记者 孟敏) 牵涉千家万户的住宅维修资金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省住建厅将就《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您有什么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可在11月10日之前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gc7035@sina.com。
  住宅维修资金主要是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说,早在2009年,我省就颁布施行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5年过去了,一些规定已不适宜,修订迫在眉睫。新的草案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加细化和明确。
  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自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管理“重心下移”,增设“公共账号”。经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
  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资金。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出售公有住房提取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房屋账户增值收益,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
  考虑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我省将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市民维修资金增值。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资金归集、增值等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用档案系统,形成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业主委员会任职遴选、银行征信、公民信用、企业资质评定等体系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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