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自己买车,“借”22万公款
原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一经理获刑7年
2015年08月1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8月16日讯(记者 周衍鹏) 王某曾任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工程部经理,2005年,王某挪用公司20余万元公款为个人购买车辆,被人举报后潜逃外地。最终,迫于压力,王某投案自首。日前,法院一审判处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青岛市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后名称变更为青岛市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建设总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工程部与1996年5月17日成立,系青岛市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出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人王某于1996年3月8日受委派担任青岛市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工程部经理。
2005年,王某利用其担任工程部经理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工程部从青岛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的224412元工程款,转到青岛吉圣亮化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5月,王某将上述224112元工程款从青岛吉圣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要回,并用于个人购买车辆。
2012年4月,王某被人举报到市北区检察院后潜逃外地。经初查,市北区检察院发现王某有涉嫌贪污罪的重大嫌疑,该院反贪污贿赂局于2013年5月20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潜逃外地的王某实行网上追逃。2013年7月15日,王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并交代了其涉嫌贪污的部分事实。
市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青岛市市北区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工程部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224412元工程款据为己有,后来以该款用于个人购买车辆,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鉴于王某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日前,市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王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