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驾照为名诈骗7万余元
2015年10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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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0月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张妍) 冒充驾校工作人员,以办驾驶证为名诈骗被害人7万余元。日前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该男子陆某获刑3年6个月,罚款3万元。 
  陆某自2014年至2015年间,对外谎称自己是驾校人员“刘某甲”、“李某甲”等,并印制名片后予以散发,在聊城高唐、东昌府区以不用考试可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姜某、刘某乙、邱某、付某、张某乙、南某、吕某甲、吕某乙等35名被害人报名费77300元。后又在德州采用同样方式欲骗取他人时被现场抓获。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众多被害人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陆某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陆某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部分涉案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某诈骗数额不足8万元,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意见。经查,被告人陆某利用印制名片并公开散发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30余人现金达77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陆某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其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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