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事故赔偿款逃往西藏被抓获
还了钱后仍被判刑
2016年0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月12日讯(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安兆宝)原在青州工作的张某因交通事故被判赔偿他人64万多元,此后近3年时间里,他一直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法院执行,后前往西藏工作。因他涉嫌拒不执行行判决,被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在外地被警方抓获。12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张某虽然最终进行了赔偿、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仍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张某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被青州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贺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4万余元。“64万余元虽然不是小数,但张某也并非毫无履行能力。”青州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院方了解到,2003年时,张某从外地来到青州某单位工作,每月的工资都会按时发放。拥有固定收入的张某应当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但蹊跷的是,执行人员每次向银行查询时,张某的工资账户里,却只有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冻结的3.5万多元。在判决生效后接近3年的时间里,法院一直没有查询到张某的存款。
  由于张某一直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执行,2014年底,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其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警方将其信息上传网络,进入在逃人员名单。2015年7月的一天,张某驾车经过某县公安检查站时,被例行检查的执勤民警抓获。此时的张某,已经到西藏工作。
  归案后,张某认识到事态严重,便积极与受害人贺某协商和解,并一次性赔偿贺某36万元,并取得谅解,贺某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据悉,张某在得知自己的工资卡被冻结后,他向所在单位隐瞒真相,想方设法地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在2013年秋离开单位时,张某为使相关费用免遭执行,便向单位提供了他哥哥的银行卡,要求将近14万元的费用打入该卡账户。如此以来,自账户被冻结后,张某的账户余额便没再变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情况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张某隐藏、转移工资等费用,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刑罚。鉴于张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形,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