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公布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遭末位淘汰告公司,获偿17690元
2016年0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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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销售业绩不达标被辞退,所在单位该不该补偿?用人单位同时要求返还培训费和支付违约金,违规吗?日前,山东省人社厅公布了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涉及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年终奖争议和劳动争议赔偿等方面。

本报记者 周国芳  
合同期内被“淘汰”,单位得赔偿
  在部分企业,末位淘汰是常用的员工激励机制。2011年8月1日,马某进入一家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负责房屋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4年7月31日。入职时,公司告知马某,“凡是销售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完成不到50%,就会被淘汰。”
  除了淘汰外,公司还明确规定,淘汰后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工作两年后,马某因为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无法胜任工作,根据《考核管理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对此,马某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房屋销售有限公司向马某支付赔偿金17690元。本案因业绩被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房屋销售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业绩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的规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实行“末位淘汰制”的企业,仲裁委员会建议,对于绩效确实不佳的员工,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经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能依据规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违约离职,单位不能要回培训费
  在一家民营医院工作的孙某,2014年3月参加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27日孙某与医院签订了进修学习合同,约定进修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约定内容为:孙某到外地进修,其间每月发放生活费600元,培训费用由申请人支付70%,期满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服务不得少于三年。
  按合同约定,孙某到外地学习,并支付了培训费用及生活费。2014年8月底孙某进修结束并在同年9月9日回到医院工作。不过,去年2月13日,孙某提出离职。对于孙某的行为,医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孙某返还培训费9488.1元,支付违约金28464.3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
  对于医院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132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也就是说,孙某因个人原因的离职行为,违反了双方对服务期的约定,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无权再要求劳动者返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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