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准备出游?先看看这些案例
法官提醒:出行有风险驾(乘)车须谨慎
2016年04月3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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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长假,很多人会选择自驾游,不负春光,感受“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然而,无论是租车、私车出行,还是乘坐公共交通出游,记者都要提前给大家敲敲警钟:出行有风险,驾(乘)车须谨慎!不信,且看下面活生生的案例。
租车发生事故
究竟哪方买单?
2015年12月6日,李某驾驶小轿车闯红灯,与韩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韩某车上的乘坐人邵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管方面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时,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系从某汽车公司租赁使用,该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承保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邵某住院花费巨大,要求李某垫付费用无果,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医药费39694元,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某39694元。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莫开斗气车
不当路怒族!
2015年1月4日晚,童某酒后驾驶轿车,与同方向徐某驾驶的轿车,因相互超车引发矛盾。两车在相互追逐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路边绿化带损坏。两车追逐全程共计20公里,在限速为60km/h的路段,两车竞驶车速高达155km/h,且多次强闯红灯通行。
另查明,童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在发生碰撞后找人顶包,意图逃避法律追究。
2015年9月23日,检方指控童某、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童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且在发生碰撞后找人顶包,意图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故判处童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说法
开车的人在路上难免都会碰到一些“不如意”,面对这些小摩擦和小误会,应及时调整好心态,“退一步海阔天空”。否则,不仅危害自身生命安全,更是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其后果往往都是一幕幕令人心惊胆战的悲剧。莫开斗气车,杜绝酒驾车,才是真正的“赢家”。
站外上车却被抢
乘客的损失谁赔?
2015年7月11日晚,张某在汽车站外登上了某公司由洛阳至南京的大巴车,她的铺位刚好对着大巴车后门。次日凌晨,大巴车停留在服务区休息,由于天气炎热,车辆前后门均被司机打开透风。休息中,一名男子冲上大巴,抢夺了张某的包,张某反抗中跌落受伤。
为寻求赔偿,张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而某公司认为,张某是站外买黄牛票上车,且损失是抢劫男子造成的,这个锅不该他们背。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手机损失合计29498.60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然张某系在站外上车,但并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财产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张某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张某主张现金损失1万元,无据证实;张某主张随身携带的手机被抢,符合一般生活常识,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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