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对象:
济南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济南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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