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5日讯(记者 张晓鹏 通讯员 张清皓) 男子开车盗窃,专盯出租屋,9天作案4起后被抓获。近日,李沧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决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11月,被告人武某预谋盗窃后,至李沧区东李村一租客住处,趁无人看管之际撬开门锁进入室内,窃取三角牌电磁炉1个、挂面4袋,窃得财物留作自用。同日又窜至李沧区东李村一出租屋,撬开门锁窃得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人民币102元、衣服数件、身份证及银行卡数张。后将窃得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挥霍,其余窃得财物留作自用。
武某被抓源于第三次作案时被监控拍到开车离开。民警根据该线索将其抓获,到案后其主动交代了第一笔、第二笔、第四笔犯罪事实。据了解,4起案件均为武某9天内所为,失窃的都是出租屋。
李沧区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李沧法院受理后,因发现被告人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本案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赔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武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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