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崔希珍 刘龙启
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村的赵文、张梅,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为了排污水方便,在胡同里挖个坑会惹来这么大的麻烦,竟被法院判决赔偿百万元,这可把老两口吓坏了。面对前去的法院执行人员,张文哭着说:“你们来家里看看吧!就是把我们家所有的财产都卖了也不值10万元,我们去哪里凑这么多钱去啊?让我们俩坐监狱吧!”这让法院的执行人员很无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车陷入渗水坑,将人砸成植物人
时间要回到2013年11月20日晚上6点左右,司机杨成驾驶着机动车,给孟森家送石灰粉,当杨成驾车驶入赵文居住的房屋西山墙外时,突然车子右后轮陷入渗水池内,将站在一侧指挥倒车的孟森当场砸倒在地,昏迷不醒。打120救护车将孟森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严重多发外伤;2、闭合性胸部外伤(肺挫伤、肋骨骨折、吸入性肺炎);3、闭合性颅脑外(头皮血肿);4、颌面部骨折。由于受伤严重,孟森自己无法进食,需要用针管将软流食品打入,随即动了气管切开手术。在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26天后,病情还是危重,神志不清,生命随时有危险。因承担不起沉重的高额费用,减少自己的费用开支,被迫转到开发区脑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02天。事后,孟森虽然把命保住了,但不能自理。
出院七个多月之后的2014年7月24日,孟森因诉讼案件来到菏泽某鉴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结论为:孟森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遗留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时间为长期护理。这就是说:孟森已成为植物人,需要长年护理。
为沉重的费用,将车主、挖井人告上法庭
孟森出事后,据孟森父母讲:他们整个家庭像天塌下来一样,不但时间上整天守候在孟森身边,而且经济上把家里所有的积蓄都用上了,这还不够,为了给孟森看病还卖了处宅基地,为筹集看病的钱,向全部的亲朋好友借了个遍。车主杨成和挖坑者赵文一家只是象征性的拿了不到4万元,这相比于巨额的医疗费用开支只是杯水车薪。这件事把他们一家逼到了绝路上,虽然孟森现在出院了,但治疗并没有完结,每天还要打针吃药,还需要人护理,还需要巨额的费用,真是再也无法支撑下去了。这种情况下,孟森的家人以孟森的名义,于2014年1月22日将车主杨成、挖坑人赵文一家四口全部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连带赔偿孟森出事后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8.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车主、挖坑人均辩称自己不担责
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杨成和赵文一家人都说自己没错,都讲出了自己的理由。
车主杨成说:“我对原告损伤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求。”理由是:事发当晚,他开车将石灰粉材料运到原告家胡同口处,想卸到胡同口,原告不让卸,非让把车开进去卸到家门口。他说胡同太窄,里边还有柴火等杂物,再说又是晚上很不安全,结果原告非得让他往胡同里开。后来双方坚持不下。原告说拿着灯在车后给照着指挥,保证安全。当时他还专门交代原告,让原告在车的最后方,与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千万别站在车辆两侧。然后他就把车调过头来,开始慢慢地,一点一点地往胡同里倒。开了没多远,突然感觉到车后斗‘噗嗤’一下,整个车身子往一边歪。他赶紧下车一看,车辆陷入了暗坑里,接着找原告,发现原告倒在地,口鼻流血。他就喊人抢救,后来找车将原告送入医院。他观察车陷下去的原因,发现车陷到了一个渗水坑里,渗水坑上面盖了一块水泥板,水泥板上面铺上土,跟平地一样。如果不是被压陷,根本发现不了下面是空心的。所以,从以上情况来看,原告的伤害他没有过错的。
杨成还辩称,往胡同里倒车是原告主意,他一再拒绝但原告仍在坚持,期间他把不安全的可能性都预想到了,也向原告作了交代,最后原告还要往胡同倒车,还亲自指挥车辆。其次,他是第一次到原告处,不知道原告的胡同下面有渗水坑,因为坑面没有设置标志和普通路面没有什么区别,而作为原告常年在胡同里来回走应该知道,渗水坑不是一天两天就挖好的。再说,原告受伤不是车辆事故,而是胡同有渗水坑造成的,渗水坑的所有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出事后,他出于人道主义,已经给了原告家属29600元,原告在诉讼中只承认28000元。自出事后,他的车辆和货物还在原告处扣押着,原告不让开走,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若法院判决他承担责任的话,也应该把原告的责任与其损失相互抵销。” 被告赵文辩称:“渗水坑是我和家属张梅在2012年春天挖的,胡同不是大路,是来走小车的不是走大车的,原告的伤害是明知不能走重车,而非让他人走重车造成的,是自己的过错,应该自己承担责任,我们不能承担责任。”
被告赵明(赵文的儿子)辩称:“原告说我们赔付他1万元钱不对,我们不是赔付,而是看在邻居的份上,出于同情心给他1万元。与伤害无关。我们没有责任”。 被告赵英(赵文的女儿)辩称:“我是2009年结婚,渗水坑是2012年挖的,我已出嫁,原告的伤害与我没关系,我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张梅(赵文的妻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挖坑人担责84%
法院经审理查明,孟森交通事故至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遗留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时间拟为自出院之日起至定残之日前一天,出院的护理时间为长期护理。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原告的被抚养人共有5人,其中父母2人和3个孩子。父母一个63岁,一个64岁,孟森有兄妹3人。孩子中其中大的9岁、老二4岁、老三才3岁。事发后,被告杨成给付原告医疗费28000元。被告赵明、赵文各给付原告5000元。出事后,被告杨成的车辆,被原告扣押,经调解该车辆及车上的石灰粉共折价40000元,抵给原告作为赔偿费。
另查明,胡同内所挖渗水井,被告赵文承认自己和妻子张梅所挖。该井上面盖有水泥板,水泥板上面覆盖土一层。周围没有明显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原告称赵明、赵英也参与挖井,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庭经过对双方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能够明确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同时又规定,在公共场所或交通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伤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被告赵文和妻子张梅擅自在胡同内挖坑,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对由此给原告孟森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杨成驾驶车辆在胡同内倒车行驶,其行为欠妥,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其责任额度范围不超过10%,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倒车时站在侧面存在一定的危险,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其责任额度不超过10%。结合本案实际以原告孟森和被告杨成各承担8%的民事责任为宜。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以其提供治疗单位出具的花费单据,并结合住院病历和用药清单进行计算,其医疗费为347933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其每日参照无固定收入的农民误工标准按110.96元/日计算。其误工时间自第一次住院,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总计为203天,故误工费为22524.88元(110.96ⅹ203)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分两段,一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二是出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时间128天,护理人数按2人,出院后的护理时间为长期护理,按20年,两阶段护理费用标准均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标准110.96元/天。两项合计护理费总额为83841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按法律规定一一进行了计算。最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文及家属赔偿原告1582272的84%计款1329108元。
判决之后,赵文、张梅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为由进行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上诉的理由部分得到了认定,改判赵文、张梅共同赔偿孟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988905元。上诉费赵文、张梅承担13589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后,赵文、张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后孟森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在执行中,执行人员第一次去赵文家执行,就遇到了赵文开头那种情况。这件案子让执行人员也很头痛,因为赵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好执行。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市民落入办卡骗局 被骗走两千余元
本报聊城6月15日讯(记者 王尚磊 通讯员 冯振宇 刘方齐) 近日,市民王先生遭遇了“买POS机就可办理大额信用卡”骗局,非但信用卡没有办下来,自己还损失2千钱。
5月份的一天,在城区开店的王先生接到一个400开头的电话,对方说买POS机可办理大额信用卡,不收取其他费用。因为之前听朋友说过这种业务,再则近期王先生也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王先生就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提出要办10万额度的信用卡。双方又进行了微信联系,王先生按照要求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发了过去,对方进行核对后回复王先生说,根据王先生的个人情况只需要购买5台POS机,每台400元,就可以办理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王先生听后有点犹豫,担心买了POS机,卡办不下来。对方忙解释说,可以先付押金,每台POS机50元,等信用卡的审核通过后,再付余款。王先生感觉对方说的还公道,就按照要求支付了250元押金。
几天后,对方通过微信告诉王先生信用卡审核通过了,并且发来了截图给王先生看,并且告诉王先生POS机已通过快递发出,王先生需收到货后将余款结清,否则中止办理信用卡下一步操作。见自己的信用卡审批通过了,王先生也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对方要求。几天后,王先生收到了POS机并支付剩余款项。王先生支付余款后就催促对方抓紧把信用卡发来,对方回复王先生让其放心等待。然而几天过后,王先生并没有收到信用卡,事感不妙的王先生立刻通过微信与对方联系,然而此时自己已被对方拉黑。
假冒银行客服 群发短信诈骗
本报聊城6月15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韩磊) 两名无业游民经预谋,购买钓鱼网站、后台监控、伪基站设备、租用车辆等,并安排另一名无业游民冒充银行客服电话平台群发银行积分兑换现金等虚假短信,骗取他人钱财。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温某、朱某、朱某某均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分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45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温某、朱某经预谋,由温某负责购买钓鱼网站、后台监控等,由朱某负责购买伪基站设备、租用车辆,安排被告人朱某等人发送诈骗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后被告人朱某驾驶轿车在聊城市东昌府区等地,冒充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平台群发工商银行积分兑换现金等虚假短信共计50712条,骗取被害人李某、刘某现金59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朱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冒工商银行95588客服电话群发虚假短信50712条,骗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最终,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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