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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废电瓶酸液 男子获刑
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10月1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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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曹县10月9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魏华丽 徐树君) 临沂一男子郑某为了赚钱来菏租赁房屋收购、处置废旧电瓶,未经任何处理就将废旧电瓶内的酸液随意倾倒在土壤内,造成地面腐蚀,排水沟被严重污染。近日,经曹县法院审理,该男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一年。
据郑某供述,他以前在临沂市经营旧电瓶换新服务,后来发现卖旧电瓶比卖新的挣钱,于是就想做这行生意。但由于污染环境,在当地无法经营,2014年12月份,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曹县收购废旧电瓶的陈某。2015年春节后,经陈某介绍,郑某租赁了该村一煤场搭建了三间简易铁皮房,开始收购废旧电瓶。
据法院审理查明,在处置废旧电瓶的过程中,郑某将含有酸液的废旧电瓶砸开,将其中的酸液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位于仓库北端的PVC暗管直接排放于位于仓库西侧的未经任何防渗防漏措施的土坑内,造成地面腐蚀。经鉴定,其处置的废旧电瓶、废电解液排放的酸液中含有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造成排水沟被严重污染等后果。2016年3月16日,曹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到曹县环保局报称在位于曹县闫店楼镇某村东地一煤场内有人非法收购、处置废旧电瓶,遂郑某被抓获。
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郑某排放酸液的土壤PH检测值为1.45,呈强酸性;铅含量检测值为6.57×104mg/kg,超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2)中表1的二级标准值218倍,浸出液:铅(mg/kg)含量2.77,土壤已严重受到酸和铅的污染。
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暗管利用未经处理的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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