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张兴中
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等金融业态大量涌现,对现行的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对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今年7月1日起,首部地方金融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施行,弥补了目前金融监管上的一些缺失,对于促进山东金融业健康发展,提高金融防控能力,特别对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方面出台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第32条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同时,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相衔接,实现地方金融数据资料共享。
《条例》还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进行了保护,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文字向消费者解释相关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民间融资机构 至少一次性实缴3000万元
近年来,不少民间融资机构“高息揽储、动辄跑路”,为此,《条例》中明显抬高了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门槛,根据《条例》,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需经省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且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除需满足3000万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外,还需具备主要出资人为法人,且经营相关业务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条件。同时,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针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除了需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外,还要满足固定资产达50万元以上。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非法集资活动。
违反规定 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条例》中除了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作出相关规定外,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的,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发布金融类虚假广告,或者利用其他方式做虚假宣传可能引人误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
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