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路边摊食品经营需亮证
2017年06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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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日讯(记者 刘腾腾) 备受社会关注的小作坊、小餐饮等食品“三小”业态纳入正规管理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今后,岛城的小作坊和小餐饮首先要实行登记制,领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6月1日上午,青岛市第一张《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在胶州市中云街道食药所发出。6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按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经营,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达到以下6项标准:一是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持有登记证,食品摊点持有备案信息公示卡,“三小”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以上证(卡)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二是安全承诺。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承诺书》。三是原料公示。采购的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记录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使用情况,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四是单据留存。五是操作规范。六是场所清洁。场所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油污、垃圾及时清理,无苍蝇蚊虫、无异味。
  至2020年,青岛市要求每县(市、区)创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或食品摊点示范街(区、园、村)不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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