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应尽量压缩“不公开”
2017年06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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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启动修订。6月6日起,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6日。
  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同时参考国外立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修订为信息公开确立了“负面清单”,相较过去的“正面清单”,进一步压缩了行政机关回避公开的空间,确实是一种进步。在此基础上,修订稿理应减少以至剪掉“不公开”的尾巴。
  如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可不予公开。这一规定在现行条例中也存在,并一直受到争议。毕竟,到底什么样的信息会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缺乏足够具体的标准,显得十分模糊和宽泛,且在现实中成为一些部门拒绝公开的“合理理由”。鉴于此,修订稿有必要对之加以具体化,减少模糊。
  修订稿还提出,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过程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可不予公开,同样也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若仅凭行政机关自己裁定决策信息会影响公正决策的理由就不予公开,其对决策透明度的潜在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信息公开条例在实施中所遭遇的一个明显问题就是制度的层级不够。比如,早有相关专家指出,“保密法”和“档案法”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位法,但前两者都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一旦信息公开条例与之发生冲突,则意味着只能从属于上位法的“不公开”原则,这已然就构成了一种现实的张力和矛盾。此次修订应避免矛盾,厘清“保密”与“公开”的相对关系。让信息公开条例尽快上升为法律,或对上位法作出相应调整,是必要的解决之道。
  (摘自《中国青年报》,作者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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