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隐性债务,必须形成共识
2017年07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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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浩俊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24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这些年来,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需要,利用“土地财政”,不仅消耗了大量土地资源,用光了数十万亿的土地出让收入,而且留下了二十多万亿的政府显性债务。虽然在中央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地方政府的负债冲动得到了一定遏制,负债规模不再出现无序扩大的现象,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没有完全消除负债冲动,仍在想方设法地通过负债进行项目建设。其中,利用已经转型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进行隐性负债,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在如何保护地方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发展公用事业方面,中央积极主动地为地方开辟新的筹资渠道,譬如发行地方专项债券、让国开行为地方发放专项贷款、帮助地方进行债务置换等。最近,为了支持地方加强公路建设,又出台了发行公路专项债的政策。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只要想做事、做对企业发展和居民生活改善有好处的事,中央是大力支持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已经习惯了我行我素的一些地方政府,不大愿意把债务公开化、透明化,不愿在监督下筹集资金、使用资金,而是想继续通过贷款等手段负债建设,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因此,各种隐性债务有扩大的趋势,也有增多的可能。显然,这是有违中央要求的,也是决不允许的。
  对地方政府来说,已经形成的债务,必须想方设法去消化,去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对新的建设项目需要的资金,除了财政安排之外,只能通过发债来解决,而不能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再利用平台公司等筹集政府项目需要的建设资金,就是顶风作案,必须追究地方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逐步消化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债务风险,不仅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也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如果地方政府债务长期得不到化解,还在无序扩大,对经济发展和风险防范都是相当不利的。而隐性债务,则比显性债务更加难以防范、风险更大。如果一边化解债务风险,一边又容忍隐性债务扩大,那么,防范债务风险的工作就会落空,出现债务风险的概率就会增加。
  如果说地方显性债务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债务风险已经可控的话,隐性债务的增加,则是比较难以把控的一个方面。为什么中央要求地方建设项目只能通过发债来解决资金问题,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盲目负债、盲目扩大债务,就是想让地方债务公开化、透明化。如果隐性负债问题不解决,发债就成了摆设,就有可能形成双向负债的问题,使债务问题更难管控。
  也正因为如此,对地方可能存在的扩大隐性债务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首先,要从政府、银行等多条线对地方隐性债务来一次大摸底,全面摸清地方近几年来的隐性债务情况;其二,要依据债务形成的不同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与措施,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追究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再者,出台更加严厉的地方债管控政策,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有效控制地方债务扩大。
  总之,遏制隐性债务,必须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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